(2016)黑122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利辉与沈红艳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利辉,沈红艳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特3号申请人陈利辉,男,汉族,住望奎县。被申请人沈红艳,女,汉族,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利辉与被申请人沈红艳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利辉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受理费3276元返还申请人陈利辉。代理审判员 范桂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