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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利辉与沈红艳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利辉,沈红艳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特3号申请人陈利辉,男,汉族,住望奎县。被申请人沈红艳,女,汉族,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利辉与被申请人沈红艳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利辉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受理费3276元返还申请人陈利辉。代理审判员  范桂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