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张河浩等买卖合同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聊城市浩然经贸有限公司,张河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枣山东路126号。负责人王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全柱,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聊城市浩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北斗轿车维修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河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河浩,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执行聊城市浩然经贸有限公司、张河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浩然经贸有限公司、张河浩于2016年4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将和解协议中确定的案款230875.40元支付给了申请人。执行费5621元由被执行人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