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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043号原告林某,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郑文光,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淑贞(系原告母亲),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纠纷已平息,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