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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00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