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00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