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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华祥、杨智慧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华祥,杨智慧,王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3财保48号申请人杨华祥,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龚锡和,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云龙,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桑园镇太山村*组。被申请人杨智慧,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泽珍,女,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杨华祥与被申请人杨智慧、王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华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智慧、王泽珍所有的价值4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详见财产线索清单)。担保人云龙以其所有的川A×××××大切诺基越野汽车一辆作为申请人杨华祥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华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智慧、王泽珍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云龙所有的川A×××××大切诺基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思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