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栾秀祥诉被告谭德财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秀祥,谭德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4号原告:栾秀祥。被告:谭德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秀祥诉被告谭德财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秀祥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栾秀祥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秀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栾秀祥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费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