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彬与王冬伢、黄锁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彬,王冬伢,黄锁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伢,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锁明。上诉人王彬因与被上诉人王冬伢、黄锁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5)坛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彬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若鹏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