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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彬与王冬伢、黄锁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彬,王冬伢,黄锁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伢,金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锁明。上诉人王彬因与被上诉人王冬伢、黄锁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5)坛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彬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若鹏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