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恒学、王玉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恒学,王玉娥,宋增文,彭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号。负责人宋新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焕法,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恒学,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蝙蝠峪村村民。被执行人王玉娥,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蝙蝠峪村村民。被执行人宋增文,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蝙蝠峪村村民。被执行人彭绪坤,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蝙蝠峪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恒学、王玉娥、宋增文、彭绪坤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蓝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