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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特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唐道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特字第0002号申请人:唐某,居民。申请人要求宣告虞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某诉称:虞某是申请人唐某之夫。1999年2月,虞某在江阴大桥搞工程期间,因工程亏损致其身负巨债,虞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六年,在此期间杳无音讯。建湖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7日将其户口注销。故请求依法宣告虞某死亡。经审理查明,虞某,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江苏省建湖县人,系申请人唐某之夫。1999年2月,虞某在江阴大桥搞工程期间,因工程亏损致其身负巨债,虞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六年,在此期间杳无音讯。建湖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7日将其户口注销。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7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虞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虞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虞某因工程亏损身负巨债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十六年,公安机关已将其户口注销,故虞某之妻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虞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臧佩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