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乐申请执行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王乐,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开发的金江大厦相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