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孟坚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934号罪犯郑孟坚,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孟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宁德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准许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孟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孟坚上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孟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孟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孟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孟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