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狄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437号原告:狄某某,男,汉族,1946年12月14日生,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吕某某,女,汉族,1964年5月31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狄占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明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