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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狄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437号原告:狄某某,男,汉族,1946年12月14日生,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吕某某,女,汉族,1964年5月31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狄占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明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