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与苏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苏志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5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60号3楼、4楼部分。代表人王锦,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清,男,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淑敏,女,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志东,住内蒙古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哈尔滨分中心与被告苏志东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2013年7月19日在中信银行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并签订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该合约约定由甲方即中信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所在地的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陈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李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