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866号被执行人杨尚,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3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杨尚未主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866号财产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若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