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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肖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426号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王小明,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