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管炳义诉王永宝、孙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440号原告:管某。委托代理人:杨均芳,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