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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管炳义诉王永宝、孙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440号原告:管某。委托代理人:杨均芳,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