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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296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北二环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