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崔秀琦与魏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琦,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崔秀琦。被执行人魏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8829.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张立庭审判员  韩广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