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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苗青申与张宗涛、张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青申,张宗涛,张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苗青申,男,生于1976年3月26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张屹,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宗涛(又名张涛),男,生于1975年9月10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张书玲,女,生于1973年8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原告苗青申与被告张宗涛、张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向二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4日,被告张宗涛因经商需要借原告现金5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分计息,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还,因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现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苗青申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张涛,2003年.10.4号,2分息。3、①证人王某出庭证实,证人是原告的姨妈,与被告张宗涛是邻居,被告张宗涛又叫张涛,他在南召县城古城路种子公司南边开发有房子,因资金不足,让证人给他联系借钱,2013年10月,证人带他找到原告苗青申,原告借给给了被告张宗涛5万元现金,出具有借条,约定以2分计息,当时口头说年底归还,直到现在也没有归还。原告苗青申多次催证人一起找被告张宗涛要钱,2016年1月在县城关二小门前见到被告张宗涛,他说和妻子商量好了,开发的房子卖了就给,但仍然没有给。②证人段某证言一份,用于证实证人和原告一起向被告要过钱。4、南召县城关镇中华居委会证明二份,主要内容是:本社区居民张宗涛(又名张涛)和张书玲均外出,联系不上。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2015年11月6日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是:张宗涛和张书玲于2015年5月14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根据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0月4日,经王某介绍被告张宗涛借原告苗青申现金5万元,约定以月利率2分计息,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苗青申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张涛,2003年.10.4号,2分息。”该借款经原告陈述实为2013年10月4日所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2015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5)南召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张书玲在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人民币27988.4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600元。另查明,被告张宗涛和张书玲原系夫妻,于2015年5月14日在南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宗涛借原告现金5万元,事实清楚。借款发生在2013年10月,当时二被告系夫妻,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离婚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现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宗涛、张书玲归还原告苗青申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自2013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3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宗涛、张书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段延中审判员  吴丰成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昌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