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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江苏金石玄武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石玄武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58号之一原告:江苏金石玄武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滤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汤亚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广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季航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仅限于立案等)。被告: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光国际大厦A座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128200X1。法定代表人:魏荣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玲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石玄武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石玄武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4元,减半收取2477元,由原告江苏金石玄武岩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齐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