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字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62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字6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54年6月22日生,汉族,某县某村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92年7月18日生,汉族,某县某人。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无民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冀AN1H**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冀AN1H**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