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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保与海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海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765号原告王保,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海山,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与被告海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日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