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训海与付小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训海,付小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郑训海。被执行人付小六。本院在执行郑训海诉付小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管辖权异地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00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