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廖育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廖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育平,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育平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育平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