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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潘谦永与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027号原告潘谦永与被告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谦永于2015年02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五圣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22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10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谦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