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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瞿爱华、倪荣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922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金发包装有限公司、浙江盈凯服装有限公司、瞿爱华、倪荣法、倪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92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