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鑫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445号罪犯郭鑫,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野监狱四监区服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西法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3月7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郭鑫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转监前考核分累计271.98分,获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转监后考核分累计158.1分,获表扬7次,获嘉奖4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4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