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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汤成富与汉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成富,汉阴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2005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成富,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宁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家林,该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文,该局法制室科员。再审申请人汤成富因诉被申请人汉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行终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成富申请再审称:(一)汉阴县公安局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违法。(二)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到中南海周边邮局给国家领导人寄信的行为已经受到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汉阴公安局行政拘留属二次处罚。故请求再审,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并赔偿其损失。汉阴县公安局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合法。(二)申请人称到中南海是为了寄信的说法不成立。(三)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不属于再次处罚。(四)申请人称被劫持的事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3年12月31日、2014年3月25日,汤成富两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两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汤成富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属涉访违法行为。汉阴县公安局经调查询问,并调取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工作说明及训诫书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汉公(直)行罚决字[201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汤成富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汤成富诉称汉阴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并不包括训诫,故汤成富诉称汉阴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属重复处罚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成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张慧颖代理审判员  敖 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