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燕与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周文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3135号原告王燕。委托代理人郭先明。被告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康泰南路29号。法定代表人马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琪,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文凯。委托代理人周正恬,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燕与被告连云港市煤炭工业公司、第三人周文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燕负担。审 判 长 王明才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小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