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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明华、潘玉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明华,潘玉娟,孟祥东,张秀梅,孟晓杰,孟春萍,孟令杰,孟秀玲,孟祥标,孟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219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孟明华。被告:潘玉娟。被告:孟祥东。被告:张秀梅。被告:孟晓杰。被告:孟春萍。被告:孟令杰。被告:孟秀玲。被告:孟祥标。被告:孟惠萍。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智胜、李桂华、刘庆军、刘学芳、王爱花、刘庆国、崔瑞东、马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1492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492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南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