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德辉与张小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辉,张小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169号原告陈德辉。被告张小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辉与被告张小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辉撤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