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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恢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陈世军与刘承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军,刘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世军。被执行人刘承永。申请执行人陈世军与被执行人刘承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