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恢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陈世军与刘承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军,刘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世军。被执行人刘承永。申请执行人陈世军与被执行人刘承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