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939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华,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