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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与长沙百乐鸣游乐经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1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长沙百乐鸣游乐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24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肖庆喜,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宏,男,系该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军良,男,系该局执法大队监察员。被执行人长沙百乐鸣游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二环南路玉潭公园西南面。法定代表人赖国耀,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爱先,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委托代理人李蔡锋,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长沙百乐鸣游乐经营有限公司(百乐鸣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国土资罚字(2015)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百乐鸣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对被执行人百乐鸣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村土地建设玉潭公园游乐场项目一事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后,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向被执行人百乐鸣公司送达宁国土资告字(2015)第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对被执行人百乐鸣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辨、申请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百乐鸣公司没有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百乐鸣公司送达宁国土资罚字(2015)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村土地建设玉潭公园游乐场项目,经实地测量,占地总面积12281㎡(其中旱地1650㎡、有林地3386㎡、农村宅基地5974㎡、坑塘水面1271㎡)。至目前为止该项目已全部建成(其中项目设施包括有:摩天轮、自控飞机、摇头飞椅、恐怖城、太空漫步、立环跑车、激战鲨鱼岛、丛林飞鼠、旋转木马、花果山漂流、碰碰车、儿童乐园、海盗船、喂奶鱼、豪华转马、沙滩挖机等)。该宗用地不符合宁乡县白马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以上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我局于201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但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辨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长沙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标准》第一部分第一款(二)项第2目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耕地21元/㎡,其他土地16元/㎡处以处罚,共外罚款人民币204576元”。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向被执行人百乐鸣公司送达宁国土资催字(2015)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限期主动履行宁国土资罚字(2015)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百乐鸣公司没有履行。被执行人长沙百乐鸣游乐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爱先、李蔡锋到庭参加听证,认为该项目是政府招商引资同意兴建,百乐鸣公司是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获得经营权,土地的审批手续都是由宁乡县城建投公司负责,百乐鸣公司不存在过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字(2015)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依法予以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罚字(2015)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长沙百乐鸣游乐经营有限公司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宁国土资罚字(2015)第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义务,将人民币204746元送交宁乡县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强明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尹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