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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秀宇与张玉柱、张文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宇,张玉柱,张文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647号原告:张秀宇,男,194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俊生,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柱,男,199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文远,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玉柱的父亲)。被告:张文远,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宇诉被告张玉柱、张文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宇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秀宇以原、被告已在另案中就本起纠纷一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宇负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