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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旺某芬诉万某勇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某芬,万某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473号原告旺某芬,女,生于1975年4月10日,汉族,初识字,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万某勇,男,生于1969年4月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旺某芬诉被告万某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旺某芬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旺某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旺某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旺某芬承担。审判员  陈华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