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邵明奎与刘士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明奎,刘士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邵明奎。被执行人:刘士猛。申请执行人邵明奎与被执行人刘士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刘士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邵明奎轮胎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从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案件受理费80元,由刘士猛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但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伟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