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廖金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16刑初38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3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2014年3月14日因容留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后因怀孕而未被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廖伟坚,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从2015年7月开始提供场地容留卖淫女卖淫,其先与嫖客在本市海珠区其经营的无牌按摩沐足店谈好价钱,后由卖淫女带嫖客至其承租的本市海珠区西滘大街进行性交易。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廖某及3名卖淫女被抓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以被告人廖某犯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辩护人廖伟坚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征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娜周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