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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123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