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123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