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环与被执行人牟忠业、李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环,牟忠业,李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环,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马栏南街。被执行人牟忠业,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泉南园。被执行人李风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风林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泉南园20号3单元3层3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507488,查封期限两年。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