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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段奇德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卉农资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92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段奇德,广州市广卉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海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碧云,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奇德,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程雪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卉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作彬,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赖德俭,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卉农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以南、西南高速公路以西海中北路自编4-2号;本案产品销售地也在广州市荔湾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