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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诸暨市永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昌弹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诸暨市永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昌弹簧有限公司,浙江恒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艾瑞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瑞和机电有限公司,冯巍,姚江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650-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县。负责人:吴渊,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诸暨市永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杭金公路旁)。法定代表人:冯巍,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金昌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金根生,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恒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冯巍,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艾瑞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姚江儿,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诸暨市瑞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冯巍,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冯巍。被执行人姚江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诸暨市永发机械辊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昌弹簧有限公司、浙江恒立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艾瑞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瑞和机电有限公司、冯巍、姚江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金昌弹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3357.22元,由于被执行人冯巍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已经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故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6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