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德笋、黄彩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德笋,黄彩选,蔡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669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孙绍丁,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德笋。被执行人黄彩选。被执行人蔡美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德笋、黄彩选、蔡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余德笋、黄彩选、蔡美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余德笋缴纳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二、若被执行人余德笋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彩选、蔡美丽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12-13幢113-122号房产所得价款以最高额100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6962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该案的抵押物申请人申请暂不予以查封且由双方自行处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产权出让协议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6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