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高凤有与鞍山兴辉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有,鞍山兴辉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182号原告:高凤有。被告:鞍山兴辉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告高凤有诉被告鞍山兴辉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畅诚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