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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9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产翠平与熊寿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产翠平,熊寿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911-2号原告:产翠平,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熊寿求,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皖0824民初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熊寿平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油坝支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