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9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产翠平与熊寿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产翠平,熊寿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911-2号原告:产翠平,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熊寿求,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皖0824民初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熊寿平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油坝支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