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常叶与常黎明抚育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常叶。法定代理人龚丽。被执行人常黎明。申请执行人常叶与被执行人常黎明抚育费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通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叶于2016年4月5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黎明应给付常叶2015年生活费18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常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通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振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德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