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自置与洪清云、魏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置,洪清云,魏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466号原告陈自置,男,1951年8月1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英都镇。委托代理人潘岁来,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清云,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英都镇。被告魏笑,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英都镇。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自置诉与被告洪清云、魏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自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自置以其已与被告洪清云、魏笑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自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8元,由原告陈自置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