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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吕良洁与孙龙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龙兵,吕良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龙兵,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吕良洁,农民。委托代理人:兰丰战,山东鑫士铭(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号。负责人:石敬山,经理。再审申请人孙龙兵因与被申请人吕良洁、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龙兵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因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而推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没有依据。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孙龙兵的车辆向前行驶比较缓慢没有过错,吕良洁在后追尾撞在孙龙兵车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龙兵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招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吕良洁提交书面意见称:孙龙兵是在事发地紧急停车后开始向后方倒车时,吕良洁避让不及导致受伤昏迷,无法保护事发现场,才导致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孙龙兵应当对此次事故负完全责任。请求驳回孙龙兵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吕良洁受伤、车辆受损后,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亦无法查清双方的行驶状况、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因双方均驾驶机动车,依据公平原则,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并无不当。孙龙兵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龙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