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仇亦璀与马瑶忠,马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亦璀,马瑶忠,马木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86号原告仇亦璀,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马瑶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马木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仇亦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亦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亦璀撤诉。本案诉讼费157400元,本院减半收取7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晓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