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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仇亦璀与马瑶忠,马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亦璀,马瑶忠,马木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86号原告仇亦璀,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马瑶忠,,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马木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仇亦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亦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亦璀撤诉。本案诉讼费157400元,本院减半收取7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晓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