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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福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916号罪犯张福雷,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了(2012)滨塘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4)一中刑执字第35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起止: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福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福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奖励两次,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福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福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并处罚金5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